● 地税分局 电话:86666555
(一)负责受理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二)负责辖区内的各项税、费的征收,追缴欠税、费以及有关违章行为的处理;
(三)负责“双定户”应纳税额的评估并依管理权限核定或报批;负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建帐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和车船使用税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管理;
(五)负责办理纳税人的新办、停业、复业、注销、变更的有关事项的登记和非正常户的认定;
(六)对辖区内纳税人征管资料实行规范的建档管理;
(七)负责发票管理;
(八)负责税收计、会、统及票证管理,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
(九)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除稽查局专司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和税收专检查、专案检查以外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上级交为或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的查处;受理群众举报;
(十一)按管理要限,负责分局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分局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纪检、监察以及党务和工、青、妇等工作;
(十三)负责税收宣传、税收咨询服务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加强地方税收的各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地方税收涉税案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国税分局 电话:86666181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治队方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及时掌握本地税源发展变化情况,统筹安排税收入库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管理,依法处理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四)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进出口(涉外)税收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六)负责有关税务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上报。
(七)制订落实文明办税质量、效率和监督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根据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税收票证和发票的领、用、存、缴管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和代开发票。
(九)负责推广和管理“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促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十)抓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文化业务技能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廉政、高效、务实、与时俱进的国税队伍。
(十一)加强与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十二)配合市局开展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廉洁自律的准则进行检查、监督,协助上级部门调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十三)建立信访制度,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抓好分局党、团、工、青、妇和计生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局和当地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国土分局 电话: 86668398
负责制定、修编和实施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本区建设用地管理,承办国家建设征地、集体建设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办理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祥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完成地籍图及其变更等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 财政分局 电话:86733888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区各项经济发展政策;贯彻落实市对区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四)制订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和监缴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区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政府债务和政府贷款业务。
(六)贯彻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策;管理和监督区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执行区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区政府采购工作。
(八)制订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配套办法;负责区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组织实施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工作;负责审批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
(九)指导和监督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开展;参与区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对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实施预、决、结算等基建财务监督管理。
(十)组织实施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拟定区财政集中收付政策、制度;对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作出审核建议,根据库款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审查和批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特设专户,监督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十一)贯彻执行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管理、发放和核销区各种财政收费、罚没票据(含农税票证)。
(十二)贯彻执行会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区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三)指导区会计事务;组织实施区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和核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和指导区、社区(村)社会审计工作。
(十四)监督区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区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推动区社会公共财政事业的发展,管理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六)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十七)管理和监督区政府直接拥有、经营和控制的区集体资产,监缴区集体资产受益,审批区集体资产的变更、出售、兼并、重组等事项,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八)管理和指导区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区办事处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